基本案情:2023年2月12日,原告老王无证驾驶电动车(鉴别为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辆道内与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被告小李相撞,致老王受伤、两车受损。2023年2月27日,经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中原告老王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李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没办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老王向法院起诉需要小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小李在庭审中辩称老王已年满70岁,其倡导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误工费应依据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收入情况确定,受害人的年龄并不是误工费的认定依据,国内现行法律及司法讲解亦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权。本案中,原告老王事发时虽年满72周岁,但依据其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事发前从事保洁工作,故老王倡导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