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预防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降低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实行,或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手段。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些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非常大有什么区别的。
第一,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降低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大概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判决不可以实行或很难实行,或者导致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失和导致没办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状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推行肯定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降低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很难达成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三,保全的手段不同。财产保全的手段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而合同保全的手段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中规范,适用的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需要依程序法所规定的手段,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不过实体法中的规范,适用的是实体法《合同法》,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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