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汽车测试不合格,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www.rsssln.com 2024-11-12 交通事故

2022年3月12日,赵某驾驶其所有些汽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双方汽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别机构对双方的汽车进行测试,经鉴别机构剖析和检验,赵某驾驶的汽车驻动率不合格。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张某找到赵某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因赵某驾驶的汽车测试不合格依据保险条约不予理赔,但赵某却觉得他驾驶的汽车经年检正常。那样,对于张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赔偿呢?

本案中,赵某汽车驻动不合格是不是构成保险条约中的免责事情是焦点。保险公司觉得,肇事汽车在事故发生后经检验驻动不合格,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而赵某觉得,汽车年检合格,在行驶中出现了临时技术性问题,不可以免除保险企业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条约中约定的汽车制动不合格理解产生了争议。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


本案中,事故发生前,汽车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汽车管理机关进行了检验,且检验合格。基于合格的检验,驾驶员员有理由相信汽车符合上路行驶的条件。至于汽车发生事故时能否检验合格,汽车的驾驶员员没办法预测和控制。且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约的规定,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保险公司对合同条约的讲解,明显加重了他们的义务,显失公平,故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讲解。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Tags: 交通事故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