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系多年朋友。2014年和2018年张某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13万元和2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因张某迟迟未还借款,2021年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需要其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后王某申请强制实行,因为张某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王某遂以借款系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张某前妻李某为一同债务人,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审理中李某辩称,虽然2020年6月其与张某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从2013年年初开始张某便与其分居,并同其他异性在外同居,尽管借款的发生时间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直到两人名下的一同房地产被实行时才得知张某的借款状况,且借款均用于张某同其他女人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与李某没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觉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张某向王某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其与张某离结婚以前,双方感情早已不和,张某在分居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名非婚生女等事实,同时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分居期间所借款项用于张某与李某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二人一同意思表示,故王某需要确认李某为案涉债务的一同债务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