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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www.dq29.com 2024-11-10 法律综合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大个人贷款业务审慎营运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作用与功效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打造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步骤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规范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推行差别风险管理,打造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地区、品种、顾客群等维度打造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规范。

第七条 个人贷款作用与功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能发放无指定作用与功效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打造借款人适当的收入偿债比率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作用与功效、担保状况等原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低于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方法对个人贷款业务推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拥有以下条件:

借款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贷款作用与功效明确合法;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借款人拥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信用情况好,无重大不好的信用记录;

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需要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需要借款人提供可以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有关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建议。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借款人基本状况;

借款人收入状况;

借款作用与功效;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法;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与信息咨询等渠道和办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首要条件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情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需要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能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打造并严格实行贷款面议规范。

通过电子银行途径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手段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察应付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方位审察,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状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情况、担保状况、抵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剖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剖析办法,全方位、动态地进行贷款审察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打造和健全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审慎性原则,健全授权管理规范,规范审批操作步骤,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离别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职员根据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依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状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剖析,准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大有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需要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但电子银行途径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作用、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法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约,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打造完善合同管理规范,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使用格式条约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担保步骤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付抵押物登记状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法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职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大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离别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职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准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法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作用与功效的借款人买卖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作用与功效的借款人买卖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法向借款人买卖对象支付,但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需要借款人在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法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有关买卖资料和凭证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有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赞同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法:

借款人没办法事先确定具体买卖对象且金额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买卖对象不拥有条件有效用非现金结算方法的;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需要借款人按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状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剖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法,核查贷款支付是不是符合约定作用与功效。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法对贷款资金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状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剖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别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法、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付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水平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期跟踪剖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状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作用与功效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赞同,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能超越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能超越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手段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时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手段:

贷款调查、审察未尽职的;

未按规定打造、实行贷款面议、借款合同面签规范的;

借款合同使用格式条约未公示的;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支付管理不符合本方法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方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手段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手段的;

紧急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同的其他金融商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方法实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实行本方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越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作用与功效适用有关贷款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本方法拟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节及操作流程。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讲解。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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