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对一同财产能擅自处置吗
一般而言,夫妻中的任一方都无权自行处置一同拥有些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应由双方一同享有并一同进行管理。若有一方未经他们许可便擅自处置,比如私自供应要紧财产,那样此类行为总是会被断定为无效。
然而,当涉及到因平时生活所需而处置夫妻一同财产时,如购买日用品等,则该方有权一个人作出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没签字的是不是要一同承担
假若夫妻其中一方一个人以自己名义为保持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负担的负债,即使另一方并未亲笔签署有关文件,却依然被视为是是夫妇两人的一同责任,所以他们有义务一同分担这部分债务。然而,若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透支家庭平时生活所需以外的债务,并且另一方未曾签订任何文件将之背书,那样此类债务便不被概念为夫妻双方的一同债务,应由相应的债务人自行承担。在此状况下,其配偶无须负责偿还该项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
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一同债务吗
在此问题上,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断定。从常见性原则来讲,配偶一方基于其身份向外部提供的担保责任并不等同于一同债务。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作为夫妻双方共有些债务,一般是指向家庭平时所需且基于夫妇间双方协商决定而负担的债务。然而,假设一方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并不是为保持家庭平时生活之所需或者未经得配偶一方的明确认同,那样此类债务应当被视为该对象的个人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比如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收益被用于家庭一同生活,或者配偶另一方对担保行为知情并且予以赞同,则大概被认定为一同债务。值得大家关注的是,法律对于一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置具体案件时,需要要结合实质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和判断。
一般,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一同财产。在婚姻期间,一同财产应由双方一同享有和管理。若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私自处置财产,如供应要紧物品,如此的行为一般会被视为无效。但对于日常的小额一同财产处置,譬如买日用品,一方可以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