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审计时间过长,超出合理期限,依据造价审计所需合理时间酌定为应对款日期。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虽然约定审计结果为准,但工程已经投入用,应将剩余工程款予以支付。
3.消极的拖延结算,怠于履行我们的义务。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起诉前曾需要他们公司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因此应当认定涉案工程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收获。
案例1:苏**民终2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栖霞区住建局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润华公司中标,但润华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祥盛公司,祥盛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建材销售中心,故润华公司与祥盛公司之间、祥盛公司与建材销售中心之间的转包、分包合同均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华电北路三期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于2015年年底投入用,故建材销售中心向祥盛公司倡导工程款,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审定价85%的应对款日期,该工程的竣工审计长达两年仍没有结束,超出合理期限,一审法院依据造价审计所需合理时间酌定以2017年11月1日为应对款日期。
案例2:苏****民初273号马鞍街道办、熙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申报支付已完工程量金额的50%,工程完工经甲方审计合格后,申报支付已完工程量金额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工程尾款”。现工程已经实质投入用,马鞍街道办应承担未付款责任。熙利公司虽然约定审计结果为准,但工程已经投入用,应将剩余工程款予以支付。余之勇、张明作为违法分包人亦应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苏**民终8602号利息从应对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约定“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并根据需要提交所有竣薪资料后,付至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的95%”,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一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并结合本案状况,确认审计结果报告日之后的一个月作为工程最后结算之时,有相应的依据。朱国文倡导易发置业公司拖延竣工验收和工程造价委外审计的时间,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以竣工验收日2015年12月9日后的一个月为宜,即以2016年1月9日起算利息,该倡导缺少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