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结婚以后,一方推行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时遭到家暴方的拒绝,甚至有的不愿离婚的会威胁受害方,所以因家暴离婚时就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按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有推行家庭暴力的一方配偶。
2、有具体的请求,具体而言可以提出以下的保护手段:
(1)禁止被申请人推行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有关近亲属;
(3)需要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手段。
并且,离婚请求人不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有关组织代为申请。有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含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提交证明自己倡导的证据,并且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有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证明。
最后,因家暴离婚并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假如依赖自己能力不可以采集有关证据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并且,若能采集到他们推行家暴的证据,也直接关系到离婚诉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