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约有什么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有关法律条约,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具体表述为,任何通过非法渠道吸收公众资金或以变相方法诱使公众参与投资,致使金融市场秩序遭受干扰的行为,依据情节的轻重,司法机关有权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相应罚金的严厉制裁;若涉及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紧急情节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惩罚;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具备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罚金的重罚。除此之外,对于单位推行此类违法行为的状况,司法机关亦会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置,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上述条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职员可以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大大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样他们或有机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降低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状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筹资金,或者在实质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方法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只局限于那些拥有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含那些不拥有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种类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降低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有关法律条约,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具体表述为,任何通过非法渠道吸收公众资金或以变相方法诱使公众参与投资,致使金融市场秩序遭受干扰的行为,依据情节的轻重,司法机关有权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相应罚金的严厉制裁;若涉及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紧急情节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惩罚;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具备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罚金的重罚。除此之外,对于单位推行此类违法行为的状况,司法机关亦会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置,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上述条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职员可以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大大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样他们或有机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