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为了采集证据,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别,此外,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汽车;而且,在检验、鉴别结束后5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以下是华律网记者为你收拾的关于交通事故交警扣留汽车最长期的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交警扣留汽车最长期是多少
1、交通警察因采集证
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汽车检验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别;检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汽车,并开具行政强制手段凭证。扣留的汽车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扣留事故汽车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公告驾驶员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置。没办法公告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点停放扣留的事故汽车。
3、检验、鉴别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用户
《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别建议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汽车。因扣留汽车发生的成本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成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公告当事人30日后不领取的汽车,经通知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汽车依法处置。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汽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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