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打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现在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用权…出售所得第一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策略。&&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拟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置问题暂行规定》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成本,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点: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对款&科目,会导致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成本时,若借记&清算成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导致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情。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打折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对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产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对而未付清算成本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对职工安置费&科目。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出售收益&科目便可取消,由于土地出售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2、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建议,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建议。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然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去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以外,还有如下什么时间值得注意:
1.审察破产宣告近日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入支出,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置,看有无隐匿、私分、免费出售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不是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不是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不是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没办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置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不是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不是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的核算是不是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不是充分,核算是不是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目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不是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不是依法处置。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不是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不是正确。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公告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结果报告。破产清算审计结果报告,是对破产清算会计认定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总额及清偿顺序的公证,为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策略提供证据,也是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作参考。出于如此的作用,审计结果报告只有无保注意见和否定建议两类型型,保注意见、拒绝表示建议的报告债权债务各方都是不会同意的,而且否定建议的审计结果报告非常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中断,因此应将查出的问题解决调整后再出报告,不要随便出具否定建议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出具除实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结果报告》的规定外,只增加一个说明段,强调一下清算的主要数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