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及其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施,风险公共安全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所谓电力设施,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施,包含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施,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重压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施,如发电机包含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具体说来,依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3)发电厂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引水途径、调压井、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施还需要正在用中,假如没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与虽然已出货用但正在检修中止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本钱罪。构成犯罪的,应依据破坏的办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施,风险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备以下三个特点: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是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具体包含发电设施、供电设施等。所谓正在用中,是指电力设施经过验收将来,正式出货用或投入用。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施和未出货、投人用的电力设施与报废、废置不需要的电力设施,就不是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2)行为人需要推行了破坏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的行为。在实质日常,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部分状况下,行为人表现为作为,如使用爆炸、放火的办法破坏电力设施,在电力设施中掺放杂物,毁坏电力设施的要紧部件或者偷割、偷拆电力设施等。在少数状况下,行为人也会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施负有修理保护职责的员工,在上班检修电力设施期间,发现要紧部件异常或出现问题,有毁坏电力设施的危险,却故意置之不理,放纵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法就是不作为。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导致或足以导致风险公共安全的紧急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危以风险公共安全,需要依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办法与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剖析认定。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足以导致风险公共安全的紧急后果的,即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风险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紧急后果的,则不构本钱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但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推行破坏电力设施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出于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别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2、认定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有什么区别构本钱罪的破坏行为除一般破坏方法外,亦可以用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此时,因为本罪属特别法条,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规则,应当以本罪治罪,而不适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本罪与偷窃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偷窃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风险么共安全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假如不可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偷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2条第2项规定:偷窃用中的电力设施,同时构成偷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假如偷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偷窃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施罪几个问题的批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是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会对公共安全导致风险,其行为应以偷窃定性。(2)已经通电用,只不过因为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缘由,而中止供电的线路,仍应觉得是正在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种线路中的电线,假如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状况处置。假如偷割的是未正式出货电力部门用而偷割电线的,应按偷窃案件处置。假如行为人明知线路已出货电力部门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破坏电力设施罪。除此之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用的电动机是不是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用中的电机设施等,没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参考案件的不同状况,按偷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置。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要认定某一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如果看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是不是处于正在用中,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是不是危及公共安全。假如破坏的是正在用中的电力设施,如验收完毕、已出货用的发电设施、供电设施、变电设施,足以风险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反之,行为人破坏的电力设施不是正在用中,如库存的电力设施、废弃不需要的电力设施、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施或维修过程中的电力设施,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由于这类电力设施不是正在用中,因而不具备风险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不过导致财产毁损,侵犯财产的所有权。3、处罚依据本法第118条规定,犯本罪,尚末导致紧急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导致紧急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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