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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说提纲(二)

www.outfolk.com 2024-07-30 合同纠纷

4、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

4、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2、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他们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

4、2、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他们未履行债务。

——他们的债务可能履行。假如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规范解决。

4、3、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情况紧急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与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状况时,可暂停我们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暂停履行的公告后,在适当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合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4、3、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减少,有不可以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假如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规范解决。

4、3、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准时公告后给付义务人,该公告的内容包含暂停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合担保的合理期限。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减少,有不可以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假如先给付义务人没确切证据而暂停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3、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暂停履行。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减少,有不可以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暂停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合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暂停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法,由先给付义务人公告后给付义务人,公告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4、4、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4、4、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4、4、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暂停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我们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同时向他们倡导违约责任。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弥补手段的状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是一时的抗辩权。

5、合同的生效、无效、变更、解除、撤销、终止

5、1、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根据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可以转移。

5、1、2合同的成立

5、1、2、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出货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出货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出货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只不过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5、1、2、2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以法律规定是不是需要采取肯定形式分类。要式合同如不动产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区别意义: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需要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5、1、3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使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需要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状况下,确认书具备最后承诺的意义。

——合同的实质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未使用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不承认合同关系的实质存在。

5、1、4合同成立的地址

——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书面合同的成立地址。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5、1、5合同成立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我们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2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

(一)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5、3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

(二)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舍弃撤销权。

5、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办法的条约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5、5、1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变更包含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规定的变更,仅指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债权或债务的出售,严格讲是合同的出售。合同内容的变更也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交易变为赠与,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5、5、2合同变更的要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5、5、3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是向以后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需要赔偿的权利。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他们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在有担保的合同中,如增加债务人的负担,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赞同,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5、6、1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肯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需要具备解除事由。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需要信守,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这是合同法的要紧原则。只不过在主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非必要或不可能的状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不然便构成违约。解除事由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需要通过解除行为达成。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合同并不势必解除。解除行为有两类型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赞同;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解除合同的成效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应无溯及力,解除前已经履行的应为有效。

5、6、2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5、6、3合同的协议解除条件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合的形式。

5、6、4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可以使,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他们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可以使的,该权利消灭。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公告他们。合同自公告到达他们时解除。他们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5、6、5合同协议解除的程序

遵循一般缔约程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过错一方应赔偿他们损失。

5、7合同的终止

5、7、1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根据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7、2合同终止的后果: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约的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

Tags: 合同法 合同类别 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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