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婚姻法律规定出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察登记要件,即假如没办理登记手续,即便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多年,法律也否认双方的夫妻关系。
但同时民法典有补登记规范,为那些一同生活但没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弥补的机会和手段,使双方可以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知道决日常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一同生活状况应怎么样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7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讲解第三条规定处置。
结合现行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讲解,可以看出国内在肯定的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依据司法讲解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法律给予应有些保护,而不问双方一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一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需要等状况的存在,只须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拥有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假如没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不然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