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什么人组成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职员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职员需要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实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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