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能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与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义务应当依法追究辩护人的责任。国内《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紧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内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作了规定,包含:(1)不能私自同意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成本和财产;(2)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同意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能拒绝辩护;(3)保密义务。律师应当守旧在职业活动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4)忠实于事实真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能提供不真实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别人提供不真实证据,妨碍他们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能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6)正当执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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