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国家机关员工为主体构成的犯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员工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紧急的行为。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刑法作了专门的条文规定。
此罪主要表现为什么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弄虚作假,把我们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通常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罪一般立案起点是什么?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徇私情、私利,借助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致使被排挤的合格职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致使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是指什么?
依据《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网站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是指:
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导致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致使被排挤的合格职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导致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致使被排挤的合格职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