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原公司都需要在清算后登记注销的,但现实日常,公司出现合并多数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状况致使的,因而,公司清算后仍有大笔债务没偿还乃是常有些事情。这对债权人而言,债务未清损失极其严重,势必会挖空心思挽回损失。
在法定条件下,债权人可需要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按规定,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是可以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直接向股东进行追偿的,需要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股东缺陷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缺陷出资主如果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不真实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状况。该种情形,即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的,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没依法进行清算的,如未清算、拖延清算、恶意清算等等,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即便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独立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要紧首要条件之一,如果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那样公司实质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显著不同,债权人可以需要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一人公司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
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当公司因合并、解散、破产等缘由,进行清算时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可需要股东负责清偿债务,尽量挽回损失。只不过审察能否需要股东清偿债务,一是股东行为一般非常隐秘,二是需要较为专业的法律常识,建议有需要的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处置,合理合法地追责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