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格式条约是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使用格式条约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提请他们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约,根据他们的需要,对该条约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约不生效。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约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大格式条约。下列情形的格式条约无效:①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该条约无效。
②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免责条约无效。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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