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是专用管辖。专用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用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可以移动或者移动后用价值遭到影响的财产,比如土地、房子、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产案件要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如果由于:
(1)房产是不动产,没办法移动,这种诉讼既不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房产案件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如此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便捷了被告答辩和反诉。(3)房产案件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便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如此既便于人民法院准时采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实行。 除此之外,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产处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房产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样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热点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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