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日常,某些大众媒体上,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免于刑事起诉的报道,以致有不少人了解犯罪有时是会不被起诉的状况。但,免于刑事起诉的状况包含什么呢?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该如何解决呢?
现阶段,在《刑事诉讼法》中,免于刑事起诉已经被“不起诉”规范所取代了。因此,免于刑事起诉的状况,实则应该说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状况。
1、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状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须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状况之一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总而言之,人民检察院是绝对不可以起诉有上述状况的犯罪嫌疑人。
2、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般人民检察院要酌定不起诉的,应该满足以下两个: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比如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范围外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等等。
3、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的,就不可以胜诉,也就是说,不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由于法院在证据不足时,是会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所以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参考案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该如何解决?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觉得决定错误的,可以需要复议,假如建议不给同意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假如,刑事案件有被害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结果仍是不起诉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了,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后,日常,某些犯罪嫌疑人是会不被检察院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认可,但这都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遇见这样的情况的,最好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由律师结合具体的案件状况,拟定最妥当的处置策略,尽最大可能保障被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