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日常,委托张三办事,张三又私自委托李四办事的情形非常常见,既有人情关系的影响,又有契约精神不强的原故。这种私自转委托别人办事的做法,其实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如受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不认可转委托如何解决等等。若未能协商妥善解决,可能双方最后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了。
受托人私自转委托不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受托人要进行转委托的,需要事先征得委托人赞同或事后准时征得委托人赞同,受托人的转委托才能成立。如此委托人就能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由委托人承担,双方之间的才能成立转委托合同关系。
比如A委托B运输货物,B事先或事后征得A赞同后,将运输货物的事情转委托给C办理,那样B转委托的行为成立,A与C之间成立货物运输的转委托合同关系。
若受托人未经赞同擅自进行转委托的,事后又未征得委托人赞同的,同意转委托的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转委托合同关系。由于只不过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宜指示第三人,第三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受托人承担的,与委托人无关。
比如上述例子,如B实质未征得A赞同,擅自将运输货物事宜转委托C办理的,C受B指示办事,B对C的行为负责,A与C之间没有任何委托关系,所以两者没有转委托合同关系。
受托人私自转委托需担责
受托人私自进行转委托,是违约违规的行为,具备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转委托行为得不到委托追认的,那样转委托行为无效。
(1)因此给委托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追偿;
(2)其他第三人等也因此遭到损失的,受托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额巨大、损失紧急的状况下,又协商不成的,最后一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换句话讲,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最后可能要被告上法院。
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不能转委托,受托人转委托的行为是不是有效?
尽管受托人私自转委托,又得不到委托人追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对不少委托人而言,总是得不偿失,所以不少委托人都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不能转委托,然而约定归约定,依旧会有不少受托人铤而走险私自转委托的。
这个时候受托人一定已经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其转委托行为是不是有效,就应状况而定:
1、无效。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委托人赞同,擅自进行转委托,属无效行为。受托人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委托人、第三人等的损失。
2、有效。尽管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不能转委托,但假如代理人转委托的行为,在事后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应该认定转委托行为有效。
一般情况下,因转委托发生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因金额大,损失、分歧紧急等缘由,没办法协商处置的,大家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帮助处置,尽最大可能维护己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