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状况时有发生,甚至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时为止的现象也有出现。不少人也不会感觉这有哪些问题,觉得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好了,双方都根据约定处置担保事宜就能了。但事实并不是,这类约定是大大的有问题,因此而引发的担保合同纠纷非常容易见到,甚至不少最后都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处置。
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
日常,不少担保人想提供担保,总是会约定一个很短的保证期间,如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甚至早于债务履行期间,目的就是想早点免除担保责任。如张三在2016年十月20日借钱给李四,约定一年后还,王五作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也是自签订合同时起一年的,这就显然会致使保证期间等于债务履行期间了。
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如上述例子,王五与张三即便在担保合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也会因违法而无效,当李四在2017年十月20日依旧不还钱时,张三可以从该日起6个月内需要王五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不只不可以缩短背负担保责任的时间,反而事与愿违,大大地延长了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除此之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等类似条约的,也是不可取的。
现行法律也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比如上述例子,倘若张三不认可王五一年保证期间的需要,最后双方约定王五的保证责任至李四还本付息为止的,同样视为双方无约定,当李四在2017年十月20日依旧不还钱时,张三应从该日起2年内需要王五履行保证责任,逾期未提出需要的,王五免除保证责任。
当制定、签订担保合同时,双方最妥当的做法就是不要出现类似条约,以免双方因保证期间而发生非必须的纠纷。若已经实质出现这样的情况的,甚至引发纠纷的,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置,争取达成一致协议解决保证期间问题;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涉及数额有非常大的,大家建议尽快委托专业担保合同律师帮助处置,能追偿的追偿,该免责的免责,尽量维护自己利益。